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丁○○輔佐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丁○○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其因被告過失傷害而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據首開法條規定,即應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