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О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前經告訴人乙○○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業經該法院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三0號判決被告無罪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三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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