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五)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五)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