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聲請人
代理人 謝政義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設此債務本息總額上限之目的,乃係考量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憶涵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然調解不成立,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其調解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雖記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為294萬4,671元,然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截至113年11月13日為止之債權數額,除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迄未陳報債權金額外,其餘債權人陳報聲請人無擔保債務本息合計如附表所示為1,326萬9,339元。是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200萬元,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債務上限之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之事項,依前開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惟本裁定並不影響聲請人依法另行聲請清算之權利,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息(新臺幣)
頁數
1
992,807元(本金229,325元、利息761,785元、期前未收息1,697元)
司消債調卷第73頁
2
696,192元(本金148,329元、利息443,567元、期前利息104,296元)
司消債調卷第75至81頁
3
638,610元(本金150,444元、利息484,703元、期前利息3,463元)
司消債調卷第83至89頁
4
2,430,291元(本金557,378元、利息1,872,913元)
司消債調卷第91頁
5
430,531元(本金109,649元、利息320,882元)
司消債調卷第93頁
6
482,260元(本金126,183元、利息344,168元、期前利息11,909元)
司消債調卷第97至105頁
7
755,709元(本金175,589元、利息571,233元、期前利息8,887元)
司消債調卷第107至109頁
8
1,242,205元(本金289,111元、利息953,094元)
司消債調卷第113至117頁
9
529,617元(本金126,096元、利息403,521元)
司消債調卷第119至131頁
10
823,223元(本金191,611元、利息631,612元)
司消債調卷第135至137頁
11
724,696元(本金213,519元、利息511,177元)
本院卷第23至33頁
12
1,203,390元(本金293,500元、利息909,890元)
本院卷第37至39頁
13
1,169,798元(本金269,815元、利息899,983元)
本院卷第41至50頁
14
397,401元(本金95,706元、利息301,695元)
本院卷第51至61頁
1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2,609元(本金176,606元、利息576,003元)
本院卷第63至65頁
總計
13,269,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