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炫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炫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炫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2月、1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吳炫楠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6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二、因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7
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三、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四、其因上開編號一、二所示案件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3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編號三所示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