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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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嘉明前分別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罪)、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後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043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3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2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043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