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柏政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柏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柏政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同年12月19日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康柏政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基交簡字第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二案接續執行;而上開106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判決,係本院於106年12月19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6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8945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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