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43號
原   告  吳居錄
被   告 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而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揭裁判費乙情,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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