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9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卓敏隆
粘舜強
被 告 徐享裕
徐享通
徐桶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3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