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3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儀芳
被 告 莊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