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6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陳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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