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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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洪健揚
相 對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李永輝
       彭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且於上開裁定前應先徵詢
當事人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所有南投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九二一地震後經被告重測界
址。惟觀諸重測後之地籍圖,系爭土地之界址竟位於南投縣
○○鎮○○路中,而與系爭土地之真正界址應位於在南投縣
○○鎮○○路旁之事實不符。經原告屢次陳情,均未獲被告
妥適回應,爰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土地經九二一地震後之土地
界址。
三、經查,原告起訴之真意在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間所為地籍
重測未依相關行政法規正確測量,致測量結果不當,而欲訴
請被告依相關規定修正重測結果等節,經原告於104年10月
15日調解程序中陳述綦詳,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
參。足見原告係就被告地籍重測之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有所
爭執,而本件訴訟之性質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甚明。且經本
院於上開調解期日徵詢兩造意見,兩造均不爭執本件之性質
為行政訴訟事件,並同意將本件移送行政法院處理。綜上所
述,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前揭規定
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依職權將本件
訴訟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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