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921號聲請人孫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聖騰 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及第1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甚明。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其訴之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於聲請人108年11月
4日為本件聲請時(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參照)年齡為61歲。而依107年全國簡易生命表所載,61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21.48年,本件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相對人受扶養權利之存續期間未確定,本院爰依前開簡易生命表,推定相對人權利存續期間為21.48年,並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因其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另本院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相對人住所地之桃園市為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8元。從而,依上述說明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於本件主張免除扶養義務而可獲得之利益為1,749,360元(14,578×12×10=1,749,360)。是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