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敏潼(原名白敏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美工刀刀片壹片沒收。
理由
一、被告白敏潼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95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9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美工刀刀片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佈,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刑法於10
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95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9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美工刀刀片1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是核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物品,與法並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前段、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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