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瑞宏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度偵緝字第
9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478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盧瑞宏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民和解筆錄所示條件履行【盧瑞宏願給付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元,於民國108年9月10日給付壹萬貳仟元,並於民國108年10月10日起至12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其中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入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玉山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2、4之收款人「 林璋 臨」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彰臨 」,證據部分另補充「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 陳學歷 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保全,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被告以其與告訴人之和解條件給付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業務侵占的未扣案犯罪所得為42,000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宣告沒收,惟被告與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應依和解筆錄給付,若再予宣告沒收,對被告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洪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攝股
108年度偵緝字第969號被告盧瑞宏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居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1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瑞宏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之2「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誠公司)。並自民國10
3年間起,經鴻誠公司派駐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寶運一墅」社區擔任保全員,負責該社區大廈安全維護,並代為收取、保管「寶運一墅」社區大廈住戶之管理費、住戶委託代繳等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7年9月4日起至
107年9月13日間,接續向如附表所示社區住戶收取或收受 林璋臨 所收取而持有如附表所示月份之管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後,竟變易持有之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鴻誠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瑞宏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孫碧雲 於本署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補充告訴理由狀、寶運一墅管理費收據影本7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另被告所侵占之4萬20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花用殆盡,無法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第3項之規定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檢察官洪淑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賢森附表┌───┬─────┬───────┬──────┬────┐│編號│住戶姓名│繳交年月份│繳交金額(元)│收款人│├───┼─────┼───────┼──────┼────┤│1│ 游朝信 │107年9-10月│6,000│林璋臨│├───┼─────┼───────┼──────┼────┤│2│ 杜鶴靜 │107年9-10月│6,000│林璋臨│├───┼─────┼───────┼──────┼────┤│3│ 江德信 │107年9-10月│6,000│盧瑞宏│├───┼─────┼───────┼──────┼────┤│4│ 吳雅惠 │107年9-10月│6,000│林璋臨│├───┼─────┼───────┼──────┼────┤│5│ 蘇忠偉 │107年9-10月│6,000│盧瑞宏│├───┼─────┼───────┼──────┼────┤│6│ 儲秀珠 │107年9-10月│6,000│盧瑞宏│├───┼─────┼───────┼──────┼────┤│7│ 蔡曉帆 │107年9-10月│6,000│盧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