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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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抗告人即被告 蔡佳煒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 律師
謝宇豪 律師 謝清昕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蔡佳煒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1月21日裁定應自同日起羈押3月,該裁定業於同日送達抗告人,並經抗告人親自簽名按捺指印收受、並寫上當日日期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其抗告期間自108年11月21日之翌日起算,應至同年11月26日屆滿。茲抗告人於收受前開羈押裁定後,遲至
108年11月29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其刑事聲明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考,其抗告顯已逾期,是抗告人所為本件抗告,法律上顯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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