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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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冬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永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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