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7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正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