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50,000,000元」,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0,500元」,應更正為「150,000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葵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