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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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231號
原   告 甲桂林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銘蘭
訴訟代理人  吳政光
被   告  蘇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甲桂林山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
○○路○段○○○巷○弄○○○號1樓之住戶,依據甲桂林山莊
規約規定,管理費為每月/每坪新台幣(下同)45元,被告
之房屋面積為33坪,故每月應繳納管理費用為1,485元。被
告自民國103年7月份起即未繳納管理費,截至103年12月
底止,總共積欠6個月即8,910元之管理費。原告向其催收
管理費無著,爰依甲桂林山莊規約提起本件訴訟。為此,聲
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9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社區規約、費用明
細及繳費通知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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