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涉犯之詐欺罪嫌,僅由原告甲○○甫於民國95年12月26日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全案尚未經該署檢察官偵結並提起公訴等情,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準此,刑案部分既未經起訴,則原告逕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非適法,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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