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222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緝字第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 毛重玖 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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