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捷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1萬2,7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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