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陳欽全 被告 陳純良
陳日村 陳素真 林雪霞 白夏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里區○○○段477-31(面積479平方公尺)、477-32(面積159平方公尺)地號之二筆土地合併分割。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全部,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1,975,733元【計算式:(6,200×479×1/3)+(6,200×159)=1,975,7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