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吳彥德 被告 何文中
廖元煒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兩造於買賣契約中就系爭訴訟標的所約定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769.8元(計算式:27,100,000504=53,769.8),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09,715元(計算式:53,769.8×175=9,409,7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