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大陸人士室被告甲○○
陸人士)(室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圴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再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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