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延長租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嘉義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李國禎 律師甲○○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陳國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