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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