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聯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上訴人泉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