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邢越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8月7日將其收押,嗣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該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再由本院自同年11月27日起接押;並於95年12月19日裁定自95年12月23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經訊問被告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