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複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丁○○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有關利息之給付記載「及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及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二)有關「不足部分由附表一(一)編號1至編號4之建物及附表二(一)之土地變價後之金額支付之」之記載,應更正為「不足部分由附表一(一)編號1至編號4之建物、編號5之車輛及附表二(一)之土地變價後之金額支付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上述誤寫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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