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大陸人室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陸人士)室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上列被告乙○○、甲○○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犯強盜殺人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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