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孫嘉男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上列二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沈志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3樓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百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丙○○、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至96年2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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