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刑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羅交簡字第87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90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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