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吳文章
17之2號269巷1弄1號(傳家寶守衛室)被告 鄭志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上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該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