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73號上訴人 詹淑珍 被上訴人南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鈞
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先行徵收裁判費23,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