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584號確定判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明前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發覺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業於98年1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是其於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8條、第47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文明於100年7月11日,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並於98年1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累犯,然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據此,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條文更定其主刑為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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