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埔刑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埔刑簡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敏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敏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敏玲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0月1日凌晨4時許,在南投縣國姓鄉○○村○○巷0○0號「小野柳汽車旅館」221室內,自年籍不詳綽號「阿弟仔」之成年人處收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4包,而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毒品。 嗣為警 於同月3日下午1時許,在上址查獲,並經曾敏玲同意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4包,而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曾敏玲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
㈡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10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
㈢查獲現場照片2張。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
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曾敏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
埔刑簡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
處罪刑,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竟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又自他人收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之,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業經鑑定屬實,不問是
否屬於被告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分別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既皆係用於包裹海洛因,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故其上均沾附海洛因無從析離,均應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海洛因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576公克,│送驗淨重0.4639││││含用以盛裝之包裝袋1只)│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068公克,│送驗淨重0.2093││││含用以盛裝之包裝袋1只)│公克│├──┼───────────┼─────────────┼───────┤│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96公克,│送驗淨重0.0411││││含用以盛裝之包裝袋1只)│公克│├──┼───────────┼─────────────┼───────┤│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750公克,│送驗淨重0.1754││││含用以盛裝之包裝袋1只)│公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