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美伶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美伶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72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盜版光碟,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100年5月28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4片,確屬其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楊文華 所證相符,而被告違犯之著作權法案件,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72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1年6月29日期滿等情,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附表┌──┬─────────────────┬───┐│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1│戰國無雙之猛將傳│1片│├──┼─────────────────┼───┤│2│三國無雙4帝王傳│1片│├──┼─────────────────┼───┤│3│無雙0ROCHI蛇魔│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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