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乙○○○
庚○○丁○○戊○○己○○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五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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