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六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以其所攜帶之T字型板手,係工作用之工具,並非兇器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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