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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