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陳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邱秀妹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9,381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