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王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函
文通知在監之相對人於收受該函後5日內函覆有無調解意願
,倘逾期未函覆,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而相對人
於109年1月16日收受函文後,迄未回覆,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是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