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康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
柒仟柒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因被告吳家鳳於原告起訴後
之民國109年1月10日死亡,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陳報吳家鳳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並聲明由該等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並
檢附與繼承人人數相同之民事起訴狀及陳報狀繕本(含證物),
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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