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原 告 源龍兩合公司(清算中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明杰
被 告 鄭多喜
鄭雅惠
鄭雅純
鄭雅慎
黃建國
黃美秀
呂 黃美媖
黃美鈴
黃美人
黃美娜
黃 鄭秀春
黃建忠
黃建化
黃建邦
黃美黛
黃朝安
黃朝旭
涂 黃秋夏
黃平彥
黃平良
溫秀珠
黃建中
黃瑋
黃淑華
黃靜枝
大衛 杜基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緁芯
陳瀚翔
陳雅玲
黎仲屏
黎嫚屏
黃純純
黃桂霞
陳罕吾
陳立文
陳珍妙
何欣鐘
何明翰
何威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貳、四、㈠中關於「 洪四 」之記載,應更正為
「 鄭斗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 原告聲請
更正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