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原   告 源龍兩合公司(清算中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明杰
被   告  鄭多喜
       鄭雅惠
       鄭雅純
       鄭雅慎
       黃建國
       黃美秀
      呂 黃美媖
       黃美鈴
       黃美人
       黃美娜
      黃 鄭秀春
       黃建忠
       黃建化
       黃建邦
       黃美黛
       黃朝安
       黃朝旭
      涂 黃秋夏
       黃平彥
       黃平良
       溫秀珠
       黃建中
       黃瑋
       黃淑華
      黃靜枝
      大衛 杜基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緁芯
       陳瀚翔
       陳雅玲
       黎仲屏
       黎嫚屏
       黃純純
       黃桂霞
       陳罕吾
       陳立文
       陳珍妙
       何欣鐘
       何明翰
       何威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貳、四、㈠中關於「 洪四 」之記載,應更正為
鄭斗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 原告聲請
更正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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