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香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萬參仟柒佰零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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