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香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萬參仟柒佰零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