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百軒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法治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5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百軒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玉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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