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單鍾葆
訴訟代理人 范湘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單鍾蔚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所提
出之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表明所請求價額之
依據,顯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正明確之聲明及表明所請求之價額及其依據,並附繕
本2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