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清年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曹馨方 律師
被 告 連林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明何以未對系爭
房屋之建造執照另一起造人連城壁(亦為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納稅
義務人之一)提起確認所有權訴訟,並提出連城壁不爭執原告對
系爭房屋有所有權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游士霈